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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

    南岳庄村     2018-05-06 11:18:38     浏览:12    回复:0    点赞:3
    发帖人:南岳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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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法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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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里一共规定了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六种流转方式。

    2008年10月,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有的学者还提出,除以上方式外,在农村中还存在继承、赠与、信托、联营等流转方式气有些农村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出现了委托代耕、“四荒”土地使用权的拍卖、竞价承包、承租返(反)包、反租倒包、股份合作制等不同的流转方式。

    我国《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虽然都规定了具体的流转方式,但基本上没有对流转方式的含又、内容、条件等作出明确解释,在理论上也缺乏对流转方式科学性、合法性的系统分析,这就使得我国农村土地的流转事实上处于无序的状态,经常出现流转方式名称和实际内容不符的情况。

    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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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原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这种土地流转方式目前较为普遍。采取这种方式流转的,大多数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而又不愿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案例1:

    承包田有偿转包给大户集中经营

    温州市人均耕地面积仅0.31亩,粮食自给率只有35%。由于粮食生产受比较效益、耕种规模、台风灾害等因素影响,当地农民种粮积极性近年来持续下降,粮食生产特别是早稻生产出现连年下滑趋势,一些地区出现耕地抛荒现象。在基层政府的倡导下,温州各地农村近年来积极创新耕地流转方式。其主要内容为农户把承包田有偿转包给大户集中经营,模式包括“招投标式转包”“中转站式转包”和“中介机构合同转包”等三种。作为温州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目前种粮大户转包模式承担着全市40%以上的早稻生产任务。

    温州瑞安市梅屿乡马中村部分耕地先由村集体承包形成基地,然后再转包给种粮大户,这种形式叫“中转站式转包”。今年承包了1000多亩耕地用于粮食种植的瑞安市马屿镇的种粮大户项宝荣,通过当地老人协会出面协调,与农民签订了转包合同,他采用的是“中介机构合同转包”形式。而在瑞安市飞云镇林中村,伯特利粮食专业合作社的陈庆福则是通过“招投标式转包”以每亩高出当地市场价10至15元的价格,承包了1500亩水田。

    村集体代耕代种也逐渐成为温州耕地的转包方式之一。在瑞安市桐浦乡,岭南村由村集体一举承包全村200余户农户的600多亩水田,并聘请农机合作社进行集约化管理。据统计,温州目前由村集体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的土地有10万亩,占全市早稻播种面积的20%左右。

    温州土地转包方式的广泛运用,已经收到了遏制耕地抛荒、稳定粮食生产的预期效果。据最新统计,今年温州早稻播种面积达51.89万亩,比上年增5.5万亩,超额完成了50万亩的计划任务,全市耕地抛荒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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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将承包地转让的,多数是有固定的非农经营收入、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及部分无力耕种土地的农户,在承包期内将原承包地转让给其他农户或业主耕种。转让后,原承包户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丧失。成都市温江区积极试行农户放弃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换社保的“双放弃”做法,已涉及农户1180户,在解决已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农户的土地经营问题和无力耕种土地农户的生计问题方面,探索了一条新的路子。

    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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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或者方便耕种管理,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可由原承包者承担,也可随互换而转移,但如果转移了则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这种流转形式主要是农户间为方便耕种和管理,自愿将承包地互相调换,调换条件及附带物质利益关系由双方协商。四川省农办周学礼等调研,四川省沪州市通过互换流转土地0.9万亩,占流转面积的3.8%;广安武胜县土地互换面积704亩,占流转面积的2%。

    案例2:

    农地互换 节省劳力又增收

    新疆沙湾县四道河子镇下八户村1万多亩土地,分地时被分割成近1300块,同一户家庭的土地分散在好几个地方,耕地、浇水、管理很不方便。村支书赵金财上任伊始,听说毗邻的兵团团场的棉花产量都在400公斤以上,就领着村干部去取经:人家高产的奥妙就在于-土地集中连片、全部采用滴水灌溉,耕种管理非常方便。

    2005年初,下八户村在征求多数村民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全村进行大规模土地互换。七零八落的上千块土地,一下改造成一块块大条田,对这些大条田又开始大面积推广滴水灌溉技术。土地互换后,下八户村节水30%,增地5%,人均增收347元,节省劳动力50%。农民也在土地互换中得到了实惠。如今全部土地实现滴水灌溉,1/3的农民外出务工。2007年,下八户村农民人均纯收入近8000元。“这个数字相当保守,一些农户的收入在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全村20多辆小桥车,70多户农民有电脑,家家户户都有拖拉机。他们的真正收入应在万元甚至几万元以上。”沙湾县县长努尔·加海说。

    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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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承包方按股分红。

    当前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已难以应对市场,农民增收困难。进行土地流转,实施规模化种植已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土地股份合作社这种土地流转形式的产生是农村发展的需要,用土地入股成立合作社,不需要改变当前土地承包政策,却可实现规模化经营,提升农业应对市场的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并可将部分劳力从土地上彻底解放出来。

    入股作为土地流转方式,比较典型的是土地股份合作制。1992年,广东南海市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即在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作价形式,按照每个劳动力的贡献、劳动年限和原来承包地的质量,把土地和固定资产折股量化给农民,实行农民股权“生不增,死不减”制度,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把土地重新拿来招标发包,进行按股分红。常熟市新港镇李袁村也实行了土地股份合作社,并且规定该股份可以继承、赠与,经发包方同意也可以转让。土地股份合作制主要采用两种模式:一种是非公司化的股份合作,即为合伙经营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承包地由合伙人统一使用,统一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原来的承包方改为由合伙人共同享有,由此发生土地流转。另一种是公司化的股份合作,即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成股份合作企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股份合作企业(合作社),发生土地流转。

    案例3:

    甘肃成立首个土地股份合作社

    2008年8月,甘肃省首个土地股份合作社-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民生农民专业合作社近期正式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该合作社由甘肃宁县焦村乡任村村党支部书记兼焦村兴达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杨军发起。近年,杨军承包本村80亩耕地,连片种植油松,效益不错。这让当地农民看到了土地规模经营的好处。今年,由杨军牵头,该村开始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

    民生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入股为主要方式,农户携地入股,由合作社集中使用,由种田能手或企业承包租种,双方签订合同,合作社统一管理。加入合作社时,农民要有书面入社申请,准入后,农民以土地和现金两种方式入股,土地每亩为1股,参与农业收入分红;现金股用于建办企业,每股为500元,以100股封顶,参与企业利润分红。入现金股的农户必须入土地股,否则不予确认。截至目前,任村入社农户已达161户、712人,分别占全村农户的51.4%、人口的54.6%,入股土地达1150亩,占全村耕地的33.5%。合作社成立后,入社农民已开始根据村里的土地、劳力、基础设施情况,对村里的土地制定发展规划,寻找合适的农业产业方向。

    案例4:

    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入股,成立股份公司

    2005年10月,重庆恒河农业科技公司拿出10万元现金入股,长寿区石堰镇麒麟村508户农民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每亩250元作价入股,注册成立了重庆宗胜果品有限公司,由村委会主任出任公司董事长。重庆宗胜果品有限公司对所属土地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栽植优质柑橘,聘请有技术和责任心的股东作专职技术员,支付额外报酬。因柑橘要到2009年才挂果,公司就在柑橘园内统一套种青篙、甘薯和蔬菜。

    2006年除去管理成本,实现每个股东每亩地有290元红利,略低于出租土地租金,但从长远来看,农户收益要高于出租,周边农户显然也意识到这一点,现在又有不少农户加入公司。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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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包括个人、集体、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出租人(承包方)负责。

    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的推进,许多地区鼓励科技人员、研究机构和龙头企业向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土地,大规模成片开发,发展高效农业。

    据调研,四川省2007年出租土地面积为222.11万亩,占耕地流转总面积的34%,比.上年增加69. 1% 。

    30年前,安徽省小岗村村民严金昌在“分田到户”的秘密协议上摁下手印时,今天,他把分到自家的田地又租出去。

    2006年,严金昌和十几户农民一起,以每亩500元的价格把自家的两亩土地出租给一家上海公司,发展规模经营,年终参与分红。这些农民们有的外出打工,有的则接受了这家上海公司的返聘,成为企业员工,每人每月领取600元左右的工资。今年65岁的严金昌也接受了公司聘用。不仅如此,因为经验丰富、具有一定号召力,他还被提拔为这个占地200多亩的现代企业的管理者。

    “年薪、土地租金,再加上年终分红,比一年到头种地划算得多。粮食种得再好,一年的收成也不会超过1000元。”这位30年前领头实行分田到户、自主生产的老农现在成了土地集中流转、发展合作经济的积极倡导者。

    这种集中利用土地、实现规模经营的新型合作经济给当地农民带来了实惠。2007年,小岗村人均收入已达6000元,而当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4140元。

    案例5:

    土地流转创新乡村旅游

    成都市郊的“江家莱地”,地处交通方便的城郊地带,通过包装和宣传,向城市居民招租,由当地农民代种或城市居民自己种植。城里人一年800元认种一分地,可体验原生态的农耕,吃上最原生态的蔬菜,让城市居民进行“农事体验”。出租的土地成为城市居民休闲娱乐的新体验。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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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是指抵押人(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以不转移农村土地之占有,将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依照担保法规定拍卖、变卖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或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受偿。

    目前,相关法律规定,耕地、草地、林地等以家庭承粗方式取得的土地不能通过抵押的方式流转。《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产房建筑物抵押的,其占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

    对于“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规定: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禁止抵押以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据我国农村的实际,从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上出发的,允许农民抵押自己的承包地意味着农民会因为债务而丧失土地,从而失去生存的基本条件。但在一些地区,已经有放松的趋势。

    案例6:

    三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

    福建三明农村信用社从2006年起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业务,目前全市农信社累计已发放该类货款318万余元。

    2006年6月,将乐县农信社在全市率先推出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货款业务。白莲镇小王村村民温元宝以140亩农地的承包经营权作抵押,获得首笔10万元货款,从事无公害水果、蔬莱规模种植。

    将乐县农信社主任钟先礼说:“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将自家土地交由同村农户经营的现象越来越多,这给农业规模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融资难问题也随之产生,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多种流转方式是解决农户融资难的出路。”

    近年来,三明市各地农村信用联社先后探索“公司+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基金担保+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和直接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等方式,解决农民对土地规模化开发资金需求。

    钟先礼说,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相配套的登记、风险评估、抵押权实现等制度尚未出台,这些配套制度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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